“一家之主”卖掉老宅 妻儿诉请合同无效
作者: 刘佩 潘宏伟
中国法院网讯 70余岁的老人洪某认为自己是一家之主,在未经妻子金某和儿子洪金(化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老宅卖与他人,妻儿恼怒之下将其和买房人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的买卖合同无效。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原告金某和洪金诉称,其在老家原有老屋3间,1983年将房屋扩建为5间,扩建房屋时洪金已参加劳动,为建房出工出力,所扩建的房屋应是家庭共同财产。1989年洪金结婚后和父母共同生活,居住在北正房2间。1990年洪金夫妻又在自家院内建起东西厢房各三间,后洪金夫妻为管理菜地搬到外面居住。2007年金某和洪某分到房屋两套,也搬到新房居住,老房遂租给外地人。
今年7月24日天降暴雨,原告金某与被告洪某说:“你明天回老家看看院子进水没有”,洪某说:“不用看了,我早给卖了。”原告金某以为是开玩笑,坚持让洪某去看看房子,洪某无奈之下才把卖房协议拿出来,金某一下子就急了,和洪某吵起来,还给洪金打电话,说其父卖房的事情。妻儿和洪某争吵无果,遂诉于法院,请法院依法确认二被告所签署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
被告洪某辩称,其为一家之主,家里面的事情由其做主,用不着和原告商量。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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