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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龄童摔成骨折 幼儿园管理不力赔10万元
来源:张红圈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31
浏览量:498
六龄童摔成骨折 幼儿园管理不力赔10万元

作者: 李鸿光     

     中国法院网讯   在六一儿童节前夕,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幼儿与幼儿园之间的赔偿纠纷及时作出了判决,保护了幼儿的合法权益。

    现年6岁的晓房(化名)入托本市某幼儿园,他在上活动课后,应老师要求搬垫子返回操场途中,却与同行小伙伴发生碰撞,导致晓房的右肱骨外髁骨折,该损伤后遗症相当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为此,晓房把该幼儿园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监护人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律师代理费等总计达12.6万余元。近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该幼儿园赔偿晓房各项损失计10.3万余元。

    晓房是该幼儿园大三班的学生。2010年9月15日晨,该班幼儿在一老师的带领下,在操场上活动课。之后,晓房及其他4名幼儿应老师要求,协助将活动用的垫子搬回存放处。随后,5名幼儿在无老师陪同情况下一起返回操场,途中晓房与同行的幼儿发生碰撞倒地受伤,后经医院诊治为右肱骨外髁骨折,遂住院手术。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经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晓房该损伤,后遗症相当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还对该损伤的护理期、营养期作出了认定。

    2011年4月上旬,晓房以原告身份起诉到法院,称幼儿园未尽管理责任,应对自己的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提出12.6万余元的各类赔偿。法庭上,幼儿园对幼儿晓房受伤经过无异议,但认为部分诉求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晓房系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幼儿园应当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其中管理职责即指为保护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安全,依法履行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现幼儿园老师在安排晓房等幼儿协助搬运活动用垫子后,让这些幼儿自行返回操场,老师未陪伴在旁边对幼儿的行为进行适当的管束,以致幼儿晓房受伤,幼儿园未尽法定管理职责属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去双方对没有异议的损失赔偿款部分,法院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予以适当的认定,遂作出由幼儿园予以赔偿的判决。



责任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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