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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伤者服毒自杀肇事方依法承担部分责任
来源:张红圈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20
浏览量:297

交通事故后伤者服毒自杀肇事方依法承担部分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因交通事故遭受重伤,只能卧床修养的伤者承受巨大精神压力,最终在家中喝农药自杀身亡。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判令保险公司及车主赔付死者家属相应损失。

案件回放:

车祸受伤最终让他走上绝路

认识王华的人都知道他是一个具有强烈自尊心的人。当过村干部的他十分要强,即使年近七旬仍然坚持在一家机械公司工作。2010年4月20日晚,王华在回家路上不幸被货车撞伤,随即被送至医院。在医院,他被诊断出多处骨折和挫伤,经过24天的住院治疗才得以出院。出院后的王华按照医生的嘱咐需要卧床修养,但自认为是家中“顶梁柱”的他难以忍受事事都需要他人照顾的事实,更为自己无法承担家庭责任而深感内疚。随着时间的推移,躺在床上的王华情绪日渐低落,整个人显得沉闷和抑郁。7月23日,王华在家中喝下农药,离开了人世。

庭审聚焦:

事故与自杀是否存在联系

王华自杀后,悲伤的家人将肇事货车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为王华的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王华交通事故受伤与自杀身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0年11月,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王某自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至服农药死亡期间的临床表现符合应激相关障碍(抑郁反应)的诊断,王某的交通事故受伤事件与自杀行为有一定程度的相关。

对此,保险公司持有异议,认为虽然交警部门认定由货车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王华的自杀行为与交通事故并没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拒绝为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肇事方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引起民事侵权损害发生的多个行为和事件中,可能只有一种或一些因素起着决定作用,而另一个或一些因素只起着加速或促进作用。侵权损害事实发生以后,无论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的原因力如何,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本案中,王华的直接死亡原因是他自己服毒所致,而他之所以会服毒自杀,与其事故受伤从而患上创伤后应激性精神障碍疾病有因果关系,肇事方的行为是引发王华死亡的间接原因。但由于被告方主观过错程度较低,并且不能预见王华会采取服毒这种极端措施结束自己的生命,如果令肇事方对不可预见的损害后果负全部的赔偿责任,不仅与过错责任原则是相悖的,而且也给肇事方强加了过重的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法庭最终酌情确定肇事方为王华的死亡结果负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计算30%后总额约15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其余款项由肇事车主进行赔偿。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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