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圈律师亲办案例
丈夫拿妻子钱竟然拿出牢狱之灾
来源:张红圈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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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拿妻子钱竟然拿出牢狱之灾

俗话说,一家人不说两家话,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张某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拿妻子的钱竟然拿出麻烦来了。

三年前,张某与李某在开封老家举行了热闹结婚仪式,在亲戚朋友的见证下,二人喜结连理。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二人恩恩爱爱,相敬如宾。婚后,张某与李某共同搬到郑州生活,其中张某的岳父也一直随二人一起生活。婚后大家收入不多,张某为了家庭的幸福生活,努力工作,生活简朴,将打工所挣的工资全部花在了三人共同的生活上,妻子和岳父的钱则有岳父一直保存着。

2009年5月因琐事三人发生口角,张某一时糊涂,并错误认为:二年都是花我的钱,岳父及妻子的钱都应该是共同的,故将岳父的银行卡拿走,想以此来解决矛盾。但没想到,妻子和岳父竟然到公安局报案,声称自己盗窃了岳父银行卡。公安机关由此展开了调查。

张某百思不得其解,他认为,银行卡里边的钱也有自己的一部分,没想到这不但没达到目的,反而要吃官司,平时花销可是自己一个人支出的。但是,张某还是及时到公安局交代了自己拿了岳父银行卡的事实,并将全部把款项退给了自己的岳父。

张某的辩护律师认为:

一、张某具有主动到案的情节,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并从轻处罚。因家庭纠纷,自己一时糊涂,急于解决家庭纠纷而犯了罪,但事发之后,上诉人在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盗窃的事实,应依法按自首处理,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张某是盗窃近亲属的银行卡内的钱款,应区别于普通的盗窃,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张某虽然没有同自己的妻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在老家开封办理了结婚仪式,亲戚朋友都知道他们结了婚。婚后在郑州共同生活已经二年多,而且岳父也一直随他们共同生活,为了家庭幸福,张某将打工所挣的工资全部花在了三人共同的生活上,张某错误认为:二年都是花我的钱,岳父及妻子的钱都应该是共同的,而将岳父的银行卡偷走,以此来解决矛盾。说实话这里边的钱也有张某的一部分,没想到这不但没达到目的,反而走进了监狱,平时花销是张某一个人支出的,处理时应把张某应该得到的部分扣除。

三、张某已经全部把款项退给了自己的岳父,应从轻处罚。案发之后,经过公安人员教育,张某才知道自己犯了罪,自已主动积极把钱款如数退还了岳父,应当宽大处理予以减轻处罚。

四、张某一向遵纪守法,一步走错盗窃了自己亲属的钱,此前无任何犯法行为,也应当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张天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案子虽然告一段落了,但是却给我们留下了无尽的思考。我学者认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之间的盗窃不同于一般盗窃行为的理论依据有:第一,亲情关系只存在于特定的人群之间,而不能扩展到社会上所有人之间的关系上,所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亲情关系可以作为区分亲属相盗与普通盗窃的依据。第二,从节省司法资源考虑,将亲属相盗区别于一般盗窃既可以充分照顾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主观意愿,又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第三,由于受我国悠久的文化传统的影响,当发生亲属相盗行为时,被害人念及与行为人的亲情关系,宁可自己在财产上受损失,也不愿向司法机关告发行为人的盗窃行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之间的盗窃不同于一般盗窃行为,原因有以下三点:1.从行为人一方来看,盗窃亲属间的财物比盗窃其他人的财物其在心理上有所不同,很多人往往因此而缺乏违法意识。2.被害人角度看,其更愿意将盗窃作为自己家庭内部的事务来处理,而不希望国家公力进行追究。3.亲属相盗原因的复杂程度远甚于一般盗窃行为。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将亲属相盗行为与普通盗窃行为区别对待,以便于更有利于法律的实施。

首先,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来看,亲属相盗行为尽管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考虑到该行为一方面发生在亲属之间,另一方面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损害较轻微,对其予以从宽处理是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其次,从被害人角度来看,被害人在得知盗窃者是自己的亲属,出于亲情考虑,大多数情况下不愿意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宁可采用其他非正式的方法来解决纠纷。这正是出于尊重被害人意愿的考虑,将有无必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权利交给被害人,由其自己去决断是合乎法理人情的。再次,从被盗窃财物性质看,亲属或家庭成员之间对财产的所有、占有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生活在一起,大家对财产的所有占有关系具有模糊性;第二种情形是亲属之间没有形成共同生活关系,对财产的占有具有明确性。

亲亲”是人类本性和自然情感的反映,只要人类存在着家庭及亲属关系,还把血缘和姻缘作为人际关系中的特殊因素加以考虑,以至于“亲亲”成为一种无法摆脱的心理动力习惯,演化为一种根深蒂固的民族精神,决定着社会生活的潜在规则,任何国家制定法都无法回避。在刑事法领域基于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的亲属关系,导致刑法在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时,就必须考虑伦理、情感等因素,务必使刑法的制定与适用尽可能与人的本性相符合。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亲属相盗作区别对待是有现实依据的。

亲属相盗作为侵犯财产犯罪的一种现象,广泛存在于现实社会中,与一般盗窃不同。它所涉及的不仅有法律评价,还关乎亲情伦理。对于它的规定是刑法人性化完善中的一个最为基本的部分,是家庭和谐以及社会和谐的必要法律调整,也是刑法学长期研究并需要不断完善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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